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8號
聲請人 廖英琦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春分 之外孫女,請陳報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應詳為說明過往生活(含遷徏紀錄、有無居住戶籍地等),並提出文件為必要之釋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