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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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一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銀色果汁包10包及白色果汁包46包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一修前因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6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果汁包56包,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6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該案扣案之銀色果汁包10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白色果汁包46包,檢出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硝甲西泮成分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8日刑鑑字第1108031267號鑑定書各1紙存卷可查(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7914號卷第16至18、59至6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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