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7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1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達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娓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24萬7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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