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1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達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娓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24萬7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1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達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娓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24萬7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