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9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9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96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劉水連 (歿)即 吳金枝 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聲請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已於民國107年5月10日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人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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