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64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蓁 債務人 蘇志成 律師即 林游國棟
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游國棟(原名: 林游坤岳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蘇志成律師僅為原債務人林游國棟(原名:林游坤岳)之遺產管理人,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範圍,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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