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1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197號抗告人即原告 王明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112年度交字第19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抗告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