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五號
原告國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丁○○被告合璽元貿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法定代理人丙○赤住桃園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 律師
乙○○住桃園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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