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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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16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郭緗鋆 即郭于葶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壹拾壹元,及
即中⑴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