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聲請人 陳侑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7+1)×10×34元=2,720元)。
二、聲請人主張其原本係任職於譽德國際運通公司上班,月薪約42,000元,惟嗣後薪水降為28,000元等語,請聲請人說明係係何時減薪,並詳細說明減薪之原因。
三、請聲請人說明其自99年3月16日於譽德國際通運公司退保後,係任職於何工作?月薪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復依聲請人主張其於102年起從事臨時工,月薪為1萬元,然依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加計扶養父母費用,已逾其月薪,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每月不足費用係向何人支借或由何人負擔?
五、請聲請人提出父母101年、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就每月扶養父母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六、陳報聲請人於102年3月2日起至104年3月2日止每個月之薪資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1年12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九、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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