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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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854號原告 李振義 被告大榮製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水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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