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馬宗義
林玲丹 被告 洪偉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8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