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385號聲請人乙○○○
號8樓上列聲請人聲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其受款人業經載明為 李速 ,惟李速已於民國95年12月12日死亡。第一順位繼承人湯峻哲業已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家事法庭准予備查在案。故 李速之 繼承人除聲請人 李莊阿娥 外,尚有李速之配偶 林鳳朱 。此有李速之除戶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96年度繼字第1509號函影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查。則依首揭民法條文,本件聲請應以李速之全體繼承人為之,非聲請人一人可得為之。從而,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簡易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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