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勞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港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港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壹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港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三。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郵費六十四元、聲請費四十五元),扣除原審退郵費新台幣五百六十二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即本件訴訟費用為八萬二千二百六十四元,郵費為一千四百七十八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聰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韓經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