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430號原告 嚴永倫 被告 胡琇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基金簡字第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33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