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戊○○丙○○乙○○被告甲○○
2樓上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二三號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丁○○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江俊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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