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84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張茜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序號│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年息│││(新台幣)│││├──┼────┼─────────┼───┤│001│47,642元│自民國104年11月25│5.74%││││日起至清償日止││├──┼────┼─────────┼───┤│002│7,830元│自民國104年11月25│8.74%││││日起至清償日止││├──┼────┼─────────┼───┤│003│8,596元│自民國104年11月25│11.74%││││日起至清償日止││├──┼────┼─────────┼───┤│004│8,004元│自民國104年11月25│14.74%││││日起至清償日止││├──┼────┼─────────┼───┤│005│19,595元│自民國104年11月25│15%││││日起至清償日止││├──┼────┼─────────┼───┤│006│8,010元│自民國104年11月25│15%││││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