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訴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VANPHUC(越南籍,中文姓名:黎文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LEVANPHUC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訊問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黄筠雅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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