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72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告 高寶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012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