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再字第3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交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廖國勛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1089號判決及113年11月28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上字第79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上再字第2號裁定移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法官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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