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定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六年度執聲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定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定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偽造文書、殺人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郭定達所出具之數罪併罰聲請狀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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