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7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狀元吉第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樹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侯俊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查訴訟標的價額與聲請之聲明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23,040元」或「新臺幣23,4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