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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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 郭大瑋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 律師被告 郭艷杯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
109年5月14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彥霖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李莉玲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鄧怡君法官李莉玲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