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19號聲請人 吳葉玉霞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 葉羅再妹 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