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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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