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峰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保雄 法定代理人 賴世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限內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田靜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