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安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宏雄選任辯護人黃見志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804號、102年度偵字第16302號、103年度偵字第5004號、103年度偵字第8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宏雄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謝琬萍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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