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邱德興

代理人 蔡幸容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竑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竑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竑泰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