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   告  王煜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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