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41號聲請人 鴻展白鐵號 法定代理人 陳彥仁 訴訟代理人 林碧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2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7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國祥冷凍機│臺灣中小│107年1月2日│14,000元│ZF0000000│││械股份有限│企業銀行││││││公司 陳和 │大安分行││││││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