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檸檬樹三期
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4,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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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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