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61號聲請人 王薏雯 上列聲請人王薏雯因與相對人 羅逸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薏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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