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40號聲請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代理人 陸冠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10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頌棻┌───────────────────────────────────────────────┐│本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40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楊金城 ││89年10月16日│90年8月16日│630,336元│││││ 楊淑君 │││││││││ 張宏昌 │││││││││ 馮炎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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