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19號

聲請人 蔡德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豊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CH0000000本票原本一紙。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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