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2,
6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被告丙○○之住居所地址。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