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黄義銘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受刑人「 黃義銘 」之記載,更正為「黄義銘」。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三項將受刑人「黄義銘」之姓名,誤載為「黃義銘」,在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前提下,爰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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