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依職權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一六號聲請人 謝諒獲 (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陵雲 (LingY.Wu)等間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免訴訟遲滯,得依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有上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法官黃國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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