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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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5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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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以未付金額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