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土庫鎮埤腳里埤腳一三三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經被告為上開管轄錯誤抗辯,其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