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62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4年1月12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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