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司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司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東勢區下新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詠翔
代 理 人  陳志隆 律師
相 對 人  李蓮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蓮鳳間請求重劃土地分配爭議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
劃辦法相關規定,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辦理自辦市地重劃獲准
成立,辦理臺中市東勢區下新庄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土地重劃
事宜。嗣聲請人實施土地分配公告時經相對人異議,於兩造
協調後達成協議,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8年9月30日前,自行
將坐落臺中市○○區○○○段360、361等地號土地上之地上
物拆除,將土地交予聲請人辦理重劃業務。詎相對人事後主
張協調會議紀錄無效,致聲請人之重劃業務陷入延宕,影響
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合法權益,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查本院受理本件調解之聲請後,曾定期通知兩造於民國110
年2月23日上午9時30分到院調解,惟相對人於開庭前(同年
月18日)即具狀到院,稱「因身體不適,不克前往調解,請
准予請假兩個月調養身體」,嗣後並於同年月22日下午5時
20分傳真 陳敏智 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於病名欄記載「肌
肉韌帶及肌膜疾患」,再於當日夜間9時20分傳真「投訴書
」,表明其請假不出庭。是於調解期日僅聲請人到場,經提
示上開診斷證明書及「投訴書」予到庭之聲請人,據聲請人
陳稱:「相對人有向本會 劉富美 理事表示,不會到場參加法
院的調解,但本件重劃土地分配爭議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函囑
重劃會須盡力協調,我們也知道相對人不會到場參與調解,
但是為了配合地政局的要求,故仍請求法院再另定調解期日
以利有與相對人協解之機會」等語(詳本院訊問筆錄)。惟
經本院審酌,相對人既曾向聲請人之理事劉富美表明不會參
加法院調解,復於其出具之「投訴書」載明「本人重申房地
不參與重劃」、「本人主張不應該執行簡易庭協調,並不得
作成任何調解定論」,再證諸相對人提供網路媒體風傳媒之
現場照片,相對人所有之建物掛有標示「文新街402號」「
拒絕重劃!不該列入重劃」之布幅(詳卷附列印之網路資料
),顯見相對人並無調解意願,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
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是依前揭規定,爰依法裁定駁回
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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