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細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細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細富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53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6、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