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5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康修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