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江明智 被告 明昱 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鶯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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