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原彰指定辯護人王芊智律師具保人黃惠敏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惠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依首開規定沒入保證金者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原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為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經具保人黃惠敏提出保證金繳納後,於同日將被告釋放一節,有本院105年10月5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參(本院訴卷第8-14、16-17頁)。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106年8月10日審判程序期日到庭,復經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同日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嗣本院依法囑警拘提無著,被告亦查無目前在監在押之紀錄等節,有本院
106年8月10日審判程序報到單、審判筆錄、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三民第一分局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本院訴卷第168-169、
171、178-179、184-185、189-195、197-199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併予沒入。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何一宏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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