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田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手續費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7,204元109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15%109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付新臺幣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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