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7號

聲請人 陳明輝

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晉儀 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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