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號原告 楊東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祖當歸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林怡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