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約新臺幣(下同)16,479元,經本院通知其於民國107年2月27日前提出相當金額,但債務人逾期未繳款,本院遂於107年3月14日通知南山人壽逕行終止契約,雖債務人於107年3月29日自行提出16,479元,然南山人壽已於107年3月26日終止契約,並解送19,649元到院,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本院繳款通知、南山人壽電話記錄、聲請人 陳報狀 等在卷為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南山保單解約金,惟債務人於南山人壽終止契約後重復繳款,是本件可分配金額共36,128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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