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7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黎萬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柏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7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