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桃簡字第12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甲○○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西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前揭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甲○○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西分行之帳號號碼,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